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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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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不實行「三權分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6-13]

宋小莊 法學博士

 香港僅僅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不是一個國家,本來就不存在「三權分立」問題,因為「三權分立」是平行的政權機關之間的制衡,香港特區還要受到中央國家機關的監督。

 在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十周年的座談會上,吳邦國委員長強調香港特區不實行「三權分立」制度。早在二十年前,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全體委員的講話》中就說,香港不搞「三權分立」;同年6月12日他在《改革的步子要加快》中也指出,內地政治體制的改革也不搞「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的由來

 既然內地和香港都不搞「三權分立」,首先要知道甚麼是「三權分立」。分權思想源於英人洛克和法人孟德斯鳩。1690年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倡立法權、行政權和同盟權的分立,同盟權在現代看來屬於外交權。1748年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把洛克的同盟權換成司法權,奠定了「三權分立」理論。他論述英國憲法時,主張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執掌,以防止權力的濫用。

 孟氏的「三權分立」理論未在英國開花,但卻在美國結果。美國的憲法是典型的「三權分立」憲法,根據該憲法的規定及其實踐,「三權分立」具有以下特徵:(一)國家權力由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關執掌,行政和立法權力大體相等,司法權力較弱,但具有「違憲審查」權。(二)三大機關相互制衡,一個機關受其餘一個或兩個機關的制衡,但三大機關不互相配合。(三)三大機關要員不得兼任。(四)作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的總統沒有解散國會的權力,國會卻有彈劾總統的權力,但國會沒有提出總統以外政府要員「不信任案」的權力。

 不少香港市民以為凡有三大機關的設置就必然是「三權分立」,事實並非如此,英國憲法學者就不認為英國是「三權分立」,理由是:(一)議會權力較大,首相由議會執政黨產生。雖然首相可解散議會,但議會可提出對首相、對閣員乃至對全體內閣的「不信任案」。(二)不設「違憲審查」制度,即使1998年制定《人權法》之後,對與《人權法》抵觸的議會立法,法官只能暫不適用,無權廢除,而由司法部長提出相應的修正案,由議會決定是否修改、廢除或保留。(三)政府要員必須是議員,而司法部長還一身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職。(四)行政、立法不但講求制衡,也講求配合。

香港不存在「三權分立」問題

 香港特區不是國家,本來就不存在「三權分立」問題,因為「三權分立」是平行的政權機關之間的制衡,香港特區還要受到中央國家機關的監督。但就是香港特區內部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之間,也不符合「三權分立」的標準。理由是:(一)行政長官的權力遠遠大於立法會,他不但可以解散立法會,而且可以對立法會的制衡權行使反制權。(二)立法會雖有依法定程序彈劾行政長官的權力,但要由中央政府決定;立法會沒有提出對主要官員「不信任案」的權力。(三)法官沒有「違憲審查」權,法官現已行使該權力是否已成為憲法慣例,要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制約。(四)行政立法之間不但要相互制衡,也要相互配合。

 香港還有部分市民認為,只有搞「三權分立」,才能保證司法獨立,此屬誤解。英國不搞「三權分立」,但司法是獨立的。香港回歸前也不搞「三權分立」,但司法也還是獨立的。為何香港回歸後,香港特區不搞「三權分立」,司法就不獨立了呢?(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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