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知名人士,每遇到媒體不公正的報道,少不免會向對方發出律師信。只是,市民見之,真正了解當中用意的卻不多。
香港人常說︰「出律師信告你!」這其實是個天大的誤解,律師信根本就不是用來「控告」別人的,最多只能稱為「警告」。信裡面會告知對方,其行為有可能遭受控告,要求作出糾正及賠償等等。若收信者及時懸崖勒馬,雙方多能調解了事,如果漠視不理,才有可能真的對簿公堂。簡而言之,律師信可以說是「靠嚇」,或好聽點稱為「先禮後兵」。律師信,對於減少司法系統的工作量,有其正面幫助,皆因不少人收信後,已被嚇成驚弓之鳥,立即舉手投降,反而可以化解了一場官司……
真正要告人,須用入稟狀(writ)。然而,當中也有巧妙之處。當原訴人向法院入稟後,必得在一年的期限內,將令狀派到被告人手中(稱為「派票」),讓對方知悉被控,並在十四天內向法院確認收到令狀,且回覆是否打算抗辯。只要令狀一天未交到被告人手上,官司都不能正式開打。當一年時間已過,原訴人亦可向法院申請延期,法官會按事實情況決定批准與否(如有沒有無可避免的理由導致延誤等),若未能成功延長,那麼控告就要撤銷。
可是,只要原訴人已向法院入稟,記者便可以看到有這件案件正待審理,而入稟狀的內容亦可查知。當案件涉及名人,他們當然會把之廣泛報道,那麼即使之後原訴人沒有向被告人派令狀,卻早已借傳媒之力,將對方「數臭」!更巧妙的是,因官司未開打,即使當中有些罪狀具爭議之處,被告人由於未有收到令狀,訴訟未能展開,便沒有機會在公堂上反駁!入稟而不派票,可說是既常見又甚為煩人的打擊招式之一。
律師信及入稟狀,若能巧妙用之,已能夠在不打官司的情況下,收到「炮製」對手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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