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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僱員身心方面都需要適應,僱主應體諒僱員的苦況。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主任葉偉明(左二)指,政府接到多宗投訴,仍未正視有關法例漏洞,希望政府盡快修例解決懷孕歧視問題。 本報記者鄭啟源 攝
【本報訊】(記者 鄭啟源)孕育下一代是女性的天職,《僱傭條例》及《性別歧視條例》對懷孕員工都作出保障,但懷孕歧視的投訴數字逐年上升,截至今年5月,平等機會委員會接到的投訴較去年同期上升超過3成。其中有僱主利用法律灰色地帶,在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屆滿當天,即員工產假復工首日隨即送上解僱信,逃避巨額賠償。工會認為,有關情況屢次發生,顯示條例是「無牙老虎」,政府有責任檢討並堵塞有關漏洞。
《僱傭條例》中訂明只要懷孕僱員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員工」。不過,法律保障期隨產假一同結束,即復工當天被炒的員工,僱主只需依照勞工法例賠償。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主任葉偉明質疑,按字面理解「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意思應包括復工首天,當天被炒的員工應同樣視作懷孕期間被解僱。
條例保障不包括復工首天
在玩具公司任文職5年多的陳小姐,早前誕下第二胎寶寶,在產假完結前一周公司已「事先張揚」致電通知,由於人手過剩,在她復職首天會向她提出解僱。一周後,陳小姐在復工當天被炒,公司亦按《僱傭條例》給予1個月代通知金賠償。其後,陳小姐在報章中看到該公司的招聘廣告,填補她之前所屬的職位。
陳小姐在03年誕下第一胎後,當時僱主亦曾提出,要她辭職專心照顧孩子的建議,之後又不了了之。陳小姐懷疑僱主處心積慮,故向勞工處投訴,指僱主涉違反《僱傭條例》中保障懷孕婦女免受解僱的規定。
勞工處回覆陳小姐指,處方就個案徵詢了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指有關法例的保障期沒有延伸至產假結束以後日子,故此未能向僱主採取檢控行動。同時信中又指,勞工處過往曾收到其他懷孕僱員在復工之日被解僱的投訴,但同樣未能作出檢控。
工會促修例堵漏洞
葉偉明認為,勞工處明知有關情況屢有發生,卻未有作出行動以堵塞漏洞,政府應檢討並要盡快修例。他補充,僱員在分娩後身心都需要時間適應,建議政府延長法定保障期至產假後6個月。懷孕歧視情況日趨嚴重,工會亦期望能擴大平機會職能。
數據顯示,平機會在2007年共收到140宗懷孕歧視個案投訴,但今年截至5月,投訴數字已達69宗,接近去年總數的一半,亦較去年同期的52宗上升逾3成。同時,工聯會服務中心在上半年亦收到117宗有關懷孕歧視的查詢及投訴,較去年同期的86宗上升36%。
勞工處發言人回應指,處方會嚴厲打擊不良僱主,只要證據充足,對違反法例的僱主絕不姑息,一定會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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