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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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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無理解僱 最高賠款15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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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孕歧視的投訴數字逐年上升,截至今年5月,平等機會委員會接到的投訴較去年同期上升超過3成。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鄭啟源)無良僱主企圖利用法律漏洞炒產後復工的僱員,有律師指出,僱主要得逞絕不易,僱主在懷孕員工復工後首天提出解僱,雖然理論上沒有犯法,但過往亦有同類案例,因僱主未能提出合理解僱理由而被判敗訴。

 除僱員犯上嚴重過失,或者僱員受僱不超過12星期,按照《僱傭條例》,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僱主除需要向僱員支付解僱通知金以及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外,還要罰款10萬元。另外,如果勞資審裁處裁定,僱員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僱員更可能獲判最高15萬元的補償金。

 律師陸偉雄認為,僱主在僱員產假復工後,即日將員工解僱,在理論層面並無觸犯法律。但他形容有關僱主的行為實為無知,他說︰「過往都曾發生類似案件,法官在裁決時考慮到,僱主無法提出合理的解僱理由,最終裁定僱主觸犯《僱傭條例》,僱主需要對僱員作出賠償。」

延長保障期對僱主不公

 雖然懷孕歧視的投訴日增,工會認為有檢討僱傭條例的必要。陸偉雄則認為,法律最重要是平衡雙方利益,假如再將法例的保障期延長,對於僱主方面會有所不公。他補充,雖然法例未必能涵蓋所有特殊情況,但法庭處理時並非僵化,只按法例處理。法官在裁決時仍能夠運用酌情權,相信足以打擊不良僱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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