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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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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競爭立法的若干疑慮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7-23]

宋小莊 北京大學憲法學博士、中央政策組非全職顧問

 世界不少機構的競爭力排名,將是否存在競爭法作為其中的一個評分標準。沒有競爭法,對香港形象有損。然而,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在指導思想、立法技術和適用條件等方面存在不少值得關注的缺陷。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消費者委員會已開始倡導跨行業競爭法的制定。但直到○六年十一月特區政府才提出《促進自由競爭,保持經濟動力》諮詢文件。今年五月又提出《競爭法詳細建議》,似乎決心進行跨行業競爭立法了。

本港有必要實行跨行業競爭立法

 在董建華任內,香港開放電訊市場,鼓勵競爭,儘管對如何提升經濟效益尚待評估,但無疑使消費者得益,固網、手機以及上網服務收費大幅下調。現在推行有關立法,也有社會基礎。

 除開放電訊市場給消費者帶來好處的因素外,香港也有必要進行跨行業競爭立法。理由是:(一)即使香港市場經濟極端自由,但仍存在大量的限制競爭和不公平競爭的情況。(二)世界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有競爭法,香港如不立法,要找到適當的理由。這個理由,現在還未找到。(三)世界不少機構的競爭力排名,將是否存在競爭法作為其中的一個評分指標。沒有競爭法,對香港形象有損。香港有必要打造這一形象工程。形象工程未必都是壞的。

政府立法建議存在不少缺陷

 然而,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在指導思想、立法技術和適用條件等方面存在不少值得關注的缺陷。試舉例說明如下:

 一、政府制定競爭法的目標,旨在「通過推動可持續競爭,提升經濟效益,從而惠及消費者。」這個立法目的是不恰當的。因為競爭只能講公平或正當競爭,不能強調是否持續。一強調可持續,就自然關注企業經濟效益和利潤,未必能惠及消費者。例如電訊市場引起競爭,有的企業在競爭過程中可能被淘汰。既然不可持續,還要鼓勵競爭嗎?

 二、本次立法只是一個框架建議,有關「行為規則」有待立法後成立獨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細化。該委員會由七人組成,具有授權立法職能,可發出「行為規則」指引;又有行政職能,可主動或應投訴展開調查;還具有司法職能,可審裁案件,但調查和裁判人員應相互迴避。由這樣集授權立法、展開調查、進行解釋、作出裁決的機構主理競爭事務,即使非常公正廉明,依然讓人彷彿乘坐時光隧道回到包青天的時代。

 三、「行為規則」不適用於政府或法定機構。對香港的競爭法,有人還以為可以影響內地。實際上不適用政府和法定機構的立法,遠遠落後於內地。早在一九九三年內地已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隨後工商行政管理局還制定《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因此,在內地,政府、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企業)並不享有豁免或豁除(這是香港創造的新名詞)的特權。香港的立法並不先進。對何謂法定機構,本次立法還不打算明確,而留待日後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

 四、廣大消費者未必得到立法的實惠。例如港九新界電價仍由不同的電力公司掌控,消費者無從選擇。又如某社會企業為了紓緩加價壓力,大批採購低價出售給基層市民,向該社會企業供貨的供應商卻可能受到兩大超市的抵制,本次立法也無可奈何。大企業、大公司等大老虎在立法中可能不必受限,但中、小企業的憂慮卻未能消除。

 凡此種種,市民需要知道實情如何。(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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