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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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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執行「污染者自付」原則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9-16]

 ■陸恭蕙 思匯政策研究所行政總監

 在國際層面上,「污染者自付」的理念涵蓋了多種概念,由簡單直接的生態稅、工業對環境應負的責任,以至生產者責任計劃。在香港,嚴格來說,「污染者自付」最經常牽涉到多種由「用家自付」、而非由「污染者自付」的計劃。「污染者自付」的原理是把污染的外在成本(例如空氣污染對健康所致的損失)價值化,從而使污染者能以金錢來彌補其對環境所造成的破壞;另外,「用家自付」的原理是讓公共設施或服務的使用者,以使用量的比率繳付設施或服務的運作成本,而下文所指的則屬兩者。

 環境保護署對「污染者自付」的釋義為「我們都有進行產生污水、廢物、耗用燃料和其他引致污染的活動,因此理應投入參與清潔環境。」總括而言,這正是「污染者自付」的原則。

 「污染者自付」不單只於香港使用,全世界亦贊成這一套管理方式,但是到現在為止,我們卻沒有官方的條文或決定,說明「污染者自付」於什麼範圍使用,實行的時間表,更沒有詳細的定義。雖然「污染者自付」的原則已成為某些部門的政策目標,但卻沒有一個部門負責協調及全盤實施。

 很久以前,當污染未受人關注時已有類似「污染者自付」的措施:例如碳氫油類的稅項當中包括飛機燃油、汽車燃油及甲醇。其目的是「該等貨物之稅收為一般行政及發展項目籌集資金,同時有助維持低稅率。」公共交通工具所使用的燃料則被豁免,而超低硫柴油亦有稅務減少。另一方面,汽車首次登記稅亦被認為是抑制私家車的措施,但這是按車輛的價值徵收,而不是按其能源效益。

 事實上,現在香港實行的「污染者自付」有以下數方面:

 化學廢物方面,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於一九九三年成立,一九九五年開始實施收費,以補貼部分的營運開支(不同於固定的開支,是按實際的處理廢物開支收費),開始時是收取20%的處理廢物開支,之後分別於九六及九七年增加至25%及31%。直到二零零七年仍然維持31%的收費,但中心希望逐漸增加至完全承擔開支。中心亦處理海洋污染廢物,例如船隻排出的有害及油污液體,而費用方面則由九八年的處理開支的31%上升至二零零六年的54%。

 排污費於一九九六年開始徵收,適用於所有連接污水道的物業並以該物業的用水量計算排污費。排污費是計劃收取50%的污水處理開支,現在是收取每立方米港幣1.2元。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於三十個不同的工業實施,因為他們的污水比普通的需要更多處理程序,收費方面是計劃收取所有的附加污水處理開支。個別商人可以付款測試其污水以便要求調整費用。二零零一年,共有14,700間公司需要繳付工商業污水附加費,之中的71%只需付每月少於港幣一千元的費用。

 固體廢物方面,政府於一九九八年的白皮書中提及公私營界別合作,因此自一九九八年開始收取廢物轉運站的使用費。每個廢物轉運站的費用不同,原則是收取的費用最少足夠處理該廢物的附加費用。

 一九九五年,香港立法規定實施堆填區收費計劃。計劃原本是以每噸計算收費,每噸收港幣四十三元(約處理費用的一半),需以預繳形式支付,並逐漸增加至完全收回成本。可惜的是,數個商業組織阻塞通往堆填區的道路抗議,最終政府承諾在收取費用之前先與業界商討。(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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