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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崗公安副局長 重判11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1-21]     我要評論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鄭海龍深圳20日電】涉在深圳龍崗「舞王」歌舞廳大火案中,充當歌舞廳保護傘的原龍崗區公安局副局長陳旭明,今日在深圳市鹽田區法院的一審宣判中,因玩忽職守和受賄罪獲判監11年,其6萬賄款上繳國庫。宣判後,陳表示需徵求律師的意見,才決定是否上訴。整個過程持續不到30分鐘。

 在此前的一審庭審中,鹽田區檢察院指控陳旭明於擔任龍崗分局副局長,分管治安及特種管理工作時,因玩忽職守導致「舞王」發生大火並致多人死亡。同時在擔任分管領導期間,分三次收受舞王股東王靜的賄賂6萬元,而涉嫌受賄。

 負責為陳旭明辯護的姜律師稱,公安機關不是取締無牌無證娛樂場所的行政主體,同時陳旭明在擔任上述職務的時候,曾對舞王多次明察暗訪,因此並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對於王靜三次賄賂的6萬元賄金,因有2萬在事發前有上繳跡象,因此應認定受賄為4萬元。

法庭:對指控避重就輕故重罰

 對此,鹽田區法院認為,陳在任職期間,雖多次組織對舞王的明察暗訪,但舞王曾發生過盜竊、鬥毆、吸毒、販毒、傷人甚至強姦多種刑案20多宗,可見並無收效。另外,雖然公安機關並非取締無牌場所的行政主體,但陳沒有有效佈置警力整頓有關場所,與舞王爆發大火存在必然關係。因而,法庭認定陳懈怠於履行職責,確犯有玩忽職守罪。

 今天下午3時13分,鹽田區法院對陳旭明一案正式宣判。和上次不同的是,法院破天荒允許境外記者進入旁聽。由於陳的家屬沒有到場旁聽,原本36個座位的法庭,在進了10幾家媒體記者後仍有三分二座位空閒。在經過30分鐘左右的宣讀,審判長宣佈,雖然陳旭明有上繳賄款可寬大處理的表現,但在審查過程中,陳對指控一直避重就輕,因此從重處罰,涉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

陳含淚押離 未決定是否上訴

 在整個宣判過程中,陳一直沒有說話,當審判長宣判後詢問是否上訴時,陳表示:「要問過律師意見再說。」而在陳被押離法庭的時候,有記者看到他在抹拭眼角的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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