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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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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借給親戚 由她交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2-16]     我要評論

濫用個案  已退休、現年60歲的何太(化名),與丈夫現居於葵涌一個私人屋苑,面積約400呎,除了擁有私樓單位,原來何太也是葵涌一間公屋單位的戶主,但她並無將單位交還房署,更將單位「非法」出租予親戚長達2年,至今仍未被房署發現。另外,有出租公屋的過來人分享租住非法公屋的心得:「千祈不要得罪鄰居,因為他們(鄰居)才是你最大的敵人。」

 何太與丈夫結婚後,育有2子1女,當時經濟環境拮据,沒有能力負擔高昂的租金,遂向房署申請公屋單位,等了約1年就有好消息,獲安排入住葵涌一間約300呎的單位,連租金、電費及水費,每個月需繳交約1,500元。她稱:「那時候子女的生活費、學費支出都很吃力,可以上樓,負擔輕了很多。」

不交回房署 又不想丟空

 子女漸漸長大後,各自另覓居所,遷出在葵涌的公屋單位,何太與丈夫終能放下多年來的負擔。她說,幾年前子女合資約200萬元,在私人屋苑購入一個單位,送給兩老作為生日禮物。何太搬離屋h後,將公屋單位租予一名親戚。她說﹕「那時我妹妹的女兒剛結婚,間屋丟空了又無用,於是就給她住,只要每個月幫我交租就得。」

 公屋租戶「出租」單位屬違法行為,何太說:「現在要申請公屋很難,又不想間屋丟空,萬一有什麼事,子女都可以返來住,多一間屋始終都是好,所以搬了都無交還給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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