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敖敏輝廣州8日電】記者從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獲悉,經廣東省政府同意,從9日開始,調整內地出港商務車的審批條件及操作辦法,申請條件方面去除了原對企業職工人數的限制,繼續保留了原來的資金條件(即註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5,000萬元以上和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上)外,增加了一種申請條件:已在香港投資1,000萬港元以上,並在廣東省外經貿廳辦理核准手續的國有、集體、民營企業,也可以申請內地出港商務車。
在操作辦法方面,對符合內地出港商務車辦理標準的國有、集體、民營企業申請內地出港商務車的,由原來給申請企業打分,按分數高低順序輪候審批的操作,改為按受理申請時間順序實行電腦輪候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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