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允許一國對距其海岸12海里範圍內的區域享有主權,除此區域外,距這個國家海岸200海里範圍內的區域屬於其專屬經濟區。專屬經濟區並未賦予一國對這片地區的主權,而是使其具有這片地區礦產資源儲備的所有權以及在這裡從事漁業和海洋研究的權利。在專屬經濟區內從事民間海洋研究是需要獲得所屬國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