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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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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社會服務令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3-26]     我要評論

翁靜晶

 社會服務令,可說是「最好聽」的刑事懲罰。湯盈盈因醉駕而被判「為人民服務」,相對於「Laughing哥」謝天華因同一罪名被判「監禁緩刑」,似乎僥倖得多吧!

 社會服務令,乍聞有如是「義工」,實質乃是作為替代監禁的判刑選擇。對於上一輩而言,此懲罰既「時髦」又「年輕」(僅啟始於一九八七年,直至一九九八年才全面延展至區院及高院)。社會服務令除旨在懲戒外,也兼具使犯者改過自新的用意。至為關鍵的,是避免當事人因入獄而失掉工作。

 獲判此令者,又要做些甚麼?根據《社會服務令條例》的附錄,服務性質分三大類,分別是在醫院、慈善、教育、文化或康樂等機構裡工作,又或於照顧老弱傷殘者的組織幫忙,還有就是為政府及公共機構做保養和清潔。工作性質之增減,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決定,時間最長是二百四十小時,實質安排及跟進則由社會服務令辦事處負責。倒垃圾、髹漆、剪草,以至於在圖書館包裝圖書等,均為常見的服務令工作,皆屬於體力勞動。比起「什麼都用不著幹」的緩刑,說「輕」不輕!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景業及另一人」案中,法官明確表示︰「雖然社會服務令可免即時入獄,但它不代表是一種輕判的判刑方式。」主要原因是,被告在履行服務之同時,其私人自由時間受到剝奪,所以在法律上被視為可替代監禁的刑罰!

 判罰社會服務令有幾項準則,首先被告須為初犯,還要具有穩定家庭背景,再而是有正當工作及相關紀錄良好(或有意找尋工作),最重要的是已顯示悔意,法庭相信他再次犯案的機會低微。拒認罪者、遊民、慣犯等,都非可判社會服務令之列。此等原則,乃是一九九九年的HKSAR v. Chow Chak Man案所確立。社會服務令,說來還有點古代「發配」的意味,只是名稱「悅耳」得多!難怪,無論法官們的判詞如何強調它非輕判,大眾卻依然把之看「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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