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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文龍第2宗貪污洗黑錢案宣判,再有24項罪名成立,連同上案共判監28年半。圖為他早前被廉署人員押送檢察院受審。資料圖片
【本報駐澳門記者王海濤22日電】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及的第2宗貪污案宣判,歐文龍再有24項貪污和清洗黑錢等罪名成立,法官指連同上宗案共有81項罪名成立,倘刑期獨立計算,須判監368年9個月,但受法例所限,只能判監28年半,比上次多年半,罰款24萬澳門元。
2案可判監368年9月
澳門終審法院今日就「世紀巨貪」歐文龍第2宗案宣判。上午10時,身著深色西裝的歐文龍在嚴密的警戒下被押解到終審法院聽取宣判。歷時一個小時的宣判過程中,歐文龍態度平靜,全程一言未發。
終審法院合議庭主席岑浩輝在宣判中指出,經過合議庭一致裁定,歐文龍再有24項貪污和清洗黑錢等罪名成立,連同上一宗57項罪成,合共可監禁368年9個月,但基於數罪並罰時單一刑罰徒刑不得超越30年,故判處歐文龍28年6個月徒刑,另加240日罰金,每日罰金以1,000元澳門幣計算,如不繳付或以勞動代替轉換為6個月徒刑。
逾4千萬澳門元被充公
判詞又指,歐文龍在案件中受賄所得,尤其是在香港、澳門持有的款項,折合逾4,084萬元澳門元,將全數充公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宣判結束後,歐文龍被押送往路環監獄服刑。
2008年1月,歐文龍因受賄、洗黑錢及濫用職權等57項罪成被判監27年,今年2月18日歐文龍再被控19項受賄、5項清洗黑錢及4項濫用職權罪,終審法院今日宣判其中24項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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