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鄭治祖)保釣行動委員會早前宣布,KAI FUNG NO.2今日會啟程出海赴釣魚台宣示主權。不過,海事處處長根據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香港法例第548章)第64(1)(a)條,向該船的船東發出指示,拒絕允許有關船隻離開香港水域,指該船領有第III類別船隻之正式牌照,須純粹用作捕魚及有關用途,如在違反條例的情況下被使用而沒有合理辯解,該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及船長每人均屬犯罪。
海事處記錄顯示,海事處在4月24日給船東的信中,已經指出第III類別船隻是不能運載超過15名船員;漁船亦須依照相關法例購買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及船員僱傭保險。信中亦請船東必須在任何時候遵守以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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