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熊君慧深圳3日電】根據深圳市公安局公佈的戶籍管理五項便民利民措施,夫妻隨遷入戶的申請條件,仍按夫妻分居滿兩年的規定執行。申請審批所需的證明材料予以簡化,按市局規定,提交《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雙方戶口簿和身份證、計劃生育證明(是指獨生子女證,申請人或配偶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件或證明等其中之一)。
在老人隨子女生活入戶的申請方面,仍以國務院規定的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和身邊無子女為基本條件。一方符合條件的,可以先行申請。對於多子女的,由申請人自行選擇要投靠的子女。本市特區內,寶安龍崗兩區範圍內,子女戶口與父母其中一方不在同一個派出所的,可以選擇隨父或都隨母遷移入戶,憑子女出生證或父母結婚證、雙方戶口簿,由派出所按市(區)內遷移直接辦理。子女戶口跨特區二線遷移的,須向擬遷入地分局提出申請,報市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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