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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福利或權益(Animal Welfare),於1976年由西方學者休斯(Hughes)正式提出,希望盡量減少或避免對動物的傷害,反對及防止虐待動物。其實早於1789年,英國國者邊沁(J. Benthan)便提出了「保護動物權利」理念,其著作《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中已提出「動物具有免遭無端折磨的權利」。此後100年,動物保護運動在西方不斷壯大,1822年愛爾蘭政治家馬丁(Richard Martin),說服了英國議會通過了人類歷史上首部以保護動物權利為目的的《馬丁法案》(Martin Act),令虐待動物成為一種犯罪。1966年,美國亦制訂了《動物福利法》,其後澳洲、加拿大等國家也頒布了各自的動物福利法。而亞洲的新加坡、菲律賓、日本、韓國等也紛紛仿效,現全球已有100多個國家及地區制定了動物福利法。
同時,民間建立的組織扮演角色愈見重要,漸漸成為推動政府立法保障動物權益的力量。在美國,1979年,美國律師組織便成立「動物法律保護基金」,推動在法律領域保護動物,維護其生命權益,處理虐待動物案件的訴訟。澳洲方面,商界在2005年成立了「無聲者」(Voiceless)動物慈善機構,希望通過法律途徑改善動物福利。英國方面,「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oy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RSPCA)早於1824年成立,為全球歷史最悠久及最為人熟識的動物福利組織,為國際動物維權運動打下基礎。
在中國的傳統理念中,雖然沒有動物福利的概念,但中國人一直都相信「萬物有生」,凡有生命的東西均需加以尊重。在人與動物關係,儒家主張「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尊重動物生存權利。而佛家更主張「眾生平等」,一切有生命的東西,均應以生命視之,不可隨意殘殺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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