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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榮華月餅商標遭侵權案,經廣東高院終審後一致裁定:香港榮華勝訴兼獲賠10萬元。圖為市民在中秋節前爭購榮華月餅。 資料圖片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敖敏輝廣州15日電】糾纏多年的粵港「榮華月餅」商標侵權案終於塵埃落定。廣東省高院於14日終審判決,廣州市好又多百貨商業有限公司(下稱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今明公司),須立即停止對香港榮華餅家有限公司和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的「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侵權行為;今明公司須向香港榮華和東莞榮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為拓展內地市場,香港榮華於1994年和東莞市某公司合資成立了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下稱東莞榮華)。但近年來,市面出售「榮華月餅」的還有澳門榮華、中山榮華及順德榮華等。
被告稱「花好月圓」獲授權
2006年10月16日,香港榮華和東莞榮華入稟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控告上述3間公司侵權,請求法院認定「榮華」及其「花好月圓+榮華」組合標識為使用在月餅商品上的未註冊馳名商標,並追討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要求作公開道歉。今明公司則辯稱其「花好月圓」圖案來源於澳門居民余國華的授權。
廣東高院二審認為,由於「榮華月餅」的優良品質和香港榮華公司對該產品長期、持續、大量的宣傳和銷售,使得市場一般公眾已將「榮華月餅」與香港榮華聯繫在一起,故應當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香港榮華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專有效力。
斥誤導消費者構成壞競爭
法院同時認為,儘管余國華在澳門註冊了與香港榮華「花好月圓」圖形商標相似的商標,但僅限在澳門地區使用,無權授權他人在內地使用;且今明公司沒有規範使用余國華許可的商標,相反將圈內的文字單獨抽取出來,摹仿香港榮華公司同樣將「榮華月餅」作為其商品名稱,足以給消費者造成誤導,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的法律責任。廣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銷售了侵犯香港榮華、東莞榮華「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產品,但有合法來源,故只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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