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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我可否不委託代理,只要求大廈管理員替我放售單位?
答:《地產代理條例》規定,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人士,必須持有有效的地產代理或營業員牌照。無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乃刑事罪行,而僱用無牌人士從事地產代理工作亦是刑事罪行。
法例中「地產代理工作」的定義相當廣泛。因此監管局認為,你不應找沒有領有地產代理牌照的大廈管理員替你放售單位,否則,該名管理員可能觸犯法例。
2.問:我作為住宅物業的業主/準買家/準租客是否必須簽署地產代理協議?
答:《地產代理條例》訂明,地產代理從業員受客人委託買賣或租賃住宅物業時,必須與客人簽署「地產 代理協議」。監管局鼓勵消費者委託地產代理從業員時,與從業員簽署地產代理協議,清楚列明主要的委託條款,例如協議有效期、委託形式、佣金數額等資料,提高交易的透明度,並保障雙方的利益。 ■資料來源:地產代理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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