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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較早前,我與代理甲簽了地產代理協議,及後代理甲介紹了一個單位給我,我太太/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隨後經代理乙購入了該單位,代理甲會否向我追討佣金?
答:地產代理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雙方簽署後,應遵守協議上的條文。根據地產代理協議,倘若你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份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物業的賣方訂立買賣協議,則你須向代理支付佣金。倘若最終的買家是你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而他們是你的代名人、主事人或代理人,你則須繳付佣金。
2.問:倘若我的代理是雙邊代理,代表買賣雙方,如何確保我作為買家的利益受到保障?
答:如果你委任的地產代理同時代表物業交易的雙方,該代理必須在地產代理協議列明此事。如果你不希望代理同時代表交易的另一方,可要求委任代理為單邊代理。根據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從業員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監管局亦建議你參考監管局與消費者委員會聯合出版的《置業須知》或《訂立租約須知》,了解購買或租賃物業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資料來源:地產代理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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