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2.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
3.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其他文件中,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
4.境外個人在華居住超過一年可以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的境外機構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台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5.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
6.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優惠政策,已經出台的要清理整頓並予以糾正;
7.加強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借用外債、外匯登記和結匯方面的管理。
據06年7月頒佈的《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