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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水圍河邊公眾地方唱歌自娛中年漢劉允平昨被裁定遊蕩致造成噪音煩擾罪成,罰款400元。
【本報訊】天水圍居民在區內公眾地方唱歌自娛,疑造成噪音引起附近居民不滿,3男1女遭票控遊蕩,是律政司首次就同類事件作出檢控。其中一名參與唱歌的中年漢昨日被裁定遊蕩致造成噪音煩擾罪成,罰款400元。中年漢表明接受裁決,但強調要紓緩天水圍的壓力,會繼續表演,又指責現時政府提供的場地太偏僻。
53歲的被告劉允平,求情時透露依靠綜緩過活。傳票指他於2007年12月10日晚上9時19分,在天水圍天水澤h對面天影路河邊行人路的公眾地方遊蕩,以致在該處形成喧鬧的集會。劉在判刑後表示不會上訴,罰款已即時繳交,謂:「400元當唱一次卡拉OK啦!……去高等法院來回車費都要40元,還要不知它在哪裡。」雖然他稱不會再重犯,但同時強調會繼續唱歌,他說:「這裡(天水圍)有壓力要紓緩,近期區內又有人自殺……我們只是娛樂公公婆婆。」
另3被告於8月10日提堂
劉續透露,政府現提供場地讓區內居民唱歌,但位置偏僻,參與者不多。他向到訪的女記者稱:「我給你200元去(現時的場地),你都不去啦﹗」他最後強調接受裁決,只是不滿執法的方式,認為因自己脾氣差,向執法人員表達不滿才遭檢控。
至於另外3名被告艾園平、蘇進華和蔡而杉(介乎48歲至51歲),劉稱有部分被告考慮認罪。他們另外被控4張傳票,案件將會在8月10日再提堂。
官稱噪音達80至99分貝擾民
裁判官施萬德裁決稱,唱歌並非犯法,但被告在公眾地方集會製造噪音,聲稱達80至99分貝,足以影響附近居民的生活,遂判他罪成。根據附近居民的作供,緊閉門窗仍聽到集會的歌聲,家人之間的對話也受阻,小朋友因此未能集中精神溫習。
然而,施官接納被告求情指案件不算嚴重,考慮控罪的最高罰款為2000元,決定罰款400元。據了解,辯方曾質疑票控違反言論自由,但裁判官指要同時顧及他人的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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