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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富豪「鞋王」鄧劍群(見圖)涉於去年9月駕車由荷李活廣場停車場出口由「小路出大路」時,其座駕懷疑越過另一條行車線與一輛私家車發生輕微碰撞,「鞋王」昨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表面證供成立。
否認控罪的被告鄧劍群(65歲)昨於庭上神態自若、表現輕鬆,他被控於去年9月19日在黃大仙鳳德道荷李活廣場停車場出入口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車牌ATG的私家車,案件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座駕小路出大路撞私家車
任職消防隊目的控方證人莊鎮興憶述事發日晚上約8時,他駕私家車以時速40公里沿鳳德道左二線向黃大仙方向行駛,駛至接近荷李活廣場停車場出口時,被告所駕的「賓利」(Bentley)房車正準備由停車場出口駛出鳳德道左一線,但懷疑因切入時越過行車線至左二線,令房車的右車頭「揩到」私家車的左車尾,令私家車的左車門輕微凹陷,而被告房車的泵把亦有鬆脫。證人憶述於發生碰撞後,被告曾反問他「你知唔知我架車值幾錢呀?百幾萬呀!」又要求他作出賠償。
「我架車值幾百萬呀」
「鞋王」昨於庭上自辯時,力指案發時其座駕「斜斜地」停在左一線,並在左一和左二線之間的虛線前等候切入左二線,但證人所駕駛的私家車卻突然在左二線以超過50公里的時速經過,導致兩車發生輕微碰撞,並發出「吱」一聲,事後他曾要求對方賠償3千元,但對方只願意出錢到土瓜灣相熟的車房,修理其房車,但「鞋王」認為「我架車幾百萬�飽A無可能拎去土瓜灣整」。他又強調「我�隅恩n小心」,而且「架車落地都係7、8個月」,故不可能有機件問題。鞋王又透露自己擁有40年駕駛經驗,從未曾被控告不小心駕駛罪名。他於庭外指涉案房車價值3百多萬元,而非證人所指的「百幾萬」,要求記者「唔好寫錯」,又透露其車牌「ATG」為其公司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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