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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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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嚴打洗黑錢 兌換匯款店須領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7-1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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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特區政府為加強打擊洗黑錢活動,建議立法為外幣兌換店及匯款代理設立發牌制度,由海關負責發牌和執法,如有違法者有機會面臨「釘牌」甚至監禁的懲處。新制度亦將規定金融機構設立客戶查證及備存紀錄,有關建議會諮詢公眾3個月至10月8日。當局相信,新規定或會增加業界的經營成本,目前的營辦商在新規定下或未符合發牌資格被淘汰。

現時經營外幣兌換店及匯款代理,只要在開業之前的1個月內,向警方登記資料便可開業。但根據政府昨日公布的諮詢方案,建議本港目前的2,100間外幣兌換店及匯款代理,要向海關申請牌照,發牌時會考慮董事及股東是否有案底,是否曾破產。海關亦有權吊銷牌照,及執法取締無牌經營者。另外,海關會因應情況,向政府申請增撥資源,增聘幾十名人手。

海關規管 設過渡期

 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關婉儀說,新發牌制度可能會增加該些店舖的經營成本,部分小規模的外幣兌換店及匯款代理,未必能符合新要求。她說:「在法例生效前,我們會與相關部門如海關或其他有關部門,向業界盡量提供協助,希望他們可以在過渡期間,順利過渡至發牌新規管架構內。」而現時接受人民幣付款的零售商舖,日後是否亦須領牌,政府仍需要諮詢。

 找換匯款代理商會歡迎政府建議,認為可以打擊洗黑錢活動,以及令到行業更加健全,「若無牌做匯款,政府就難監管;若發牌予業界去做,只有持牌可做,(行業)就較為健全」。有兌換店指,不擔心發牌會影響經營,「現時(法例規定)凡是兌換逾8,000元,我們就要客戶出示身份證或護照登記」。

金融交易或存底6至7年

 另外,政府建議立法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貨幣兌換商,證券行等,規定他們要向客戶查證身份及備存交易紀錄。除了證券行要保存紀錄7年,其餘機構都要保存紀錄6年,而有關的監管機構包括金管局及證監會等,都有權查閱紀錄。法例亦將列明民事及刑事罰則,嚴重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監禁。政府會進行3個月諮詢,期望明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關婉儀表示,香港在打擊洗黑錢方面的工作,仍有改善的地方,建議立法是要與國際看齊,有迫切性,香港作為國際性的「特別組織」成員,一旦做得不足,組織可能對香港加強審查或監察,甚至制裁,對香港金融中心發展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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