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金融系統自由度高,容易成為「洗黑錢」的樂園。過去5年,被控以洗黑錢罪名的人數急增7倍,從2004年40人被檢控增至2008年的364人。政府資料顯示,自立法打擊洗黑錢以來,被沒收並已交付政府的資產總值4.72億元;截至2008年6月30日,受政府凍結並有待進行法律程序予以沒收的資產達29.7億元。
本港1989年實施《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是最初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法例,旨在追查、凍結和沒收販毒得益,防止毒販藉清洗黑錢保留不義之財。該條例與1994年實施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同為香港反洗黑錢工作提供穩固的法理基礎,這2條條例曾於1995年修訂,使毒販和其他罪犯更難清洗和保留非法得益。
最高罰500萬囚14年
任何人士洗黑錢被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500萬元及入獄14年。但洗黑錢活動不斷趨升,在2004年有40人被控以清洗黑錢罪名,沒收1,480萬元;2005年已增至57人,沒收1,811萬元;2006年增至116人,沒收金額達444.7萬元;2007年增至310人,款項達1,945萬元;2008年增至364人,金額達1,101萬元。
去年9月轟動一時的2.8億元洗黑錢案,警方在全港多處破獲涉嫌洗黑錢的地下錢莊,拘捕33名男女,當中包括16名找換店東主及大批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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