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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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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攬訴訟首判刑 女律師囚15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7-1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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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宗「包攬訴訟」案次被告女事務律師盧蔚恩被判監15個月後由懲教員帶走。

 【本報訊】女事務律師盧蔚恩串通索償代理以「不成功不收費」作招徠,瓜分一名傷者86萬元索償金。盧蔚恩聯同無業婦張藹冰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強行干預訴訟罪成,張另一項分享訴訟成果亦罪成,法官怒斥2人利用事主的無知,取巧地利用法律制度圖利,昨日分別判2人入獄15個月及16個月。這是香港首宗刑事包攬訴訟罪成個案。

 2名女被告為無業的首被告張藹冰(39歲),女事務律師的次被告盧蔚恩(40歲),張就一項串謀強行干預訴訟和一項分享訴訟成果控罪,被判囚16個月。盧蔚恩就一項串謀強行干預訴訟罪名,被判囚15個月。昨日2名被告有大批親友到庭支持。盧更呈上大疊求情信,包括聖公會鄺保羅大主教,及社會各階層人士,均稱讚盧本性良好。

同謀無業女被告囚16月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求情時力陳,干預訴訟和分享訴訟成果的控罪源遠流長,現今不少國家及地區將其定性為非刑事行為,本港從未有干預訴訟的定罪紀錄,至於分享訴訟成果的本港案例須追溯至上世紀1897年,當時被告只被判罰款,反映罪行性質輕微,遂建議判次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不過暫委法官黃崇厚判刑時引述2007年特區終審法院的判詞反駁,指雖然包攬訴訟的控罪範疇已日漸縮窄,不過仍存在破壞司法公平及完整性的風險,有違公共政策,不應視作歷史性的控罪,而是有存在的必要。法官認為必須判次被告入獄反映罪行嚴重性。

官斥2人罔顧事主利益

 法官表示,雖然2名被告沒有惡意煽動訴訟,或令興訟其中一方受壓,但2人明顯藉事主提出訴訟,取巧地利用法律程序,提出罔顧事主利益的安排,索賠後安排當中86萬元作為服務費,剝削事主應得賠償。法官亦怒斥,自1995年取得律師資格的盧蔚恩,利用其專業知識和身份犯案,雖然無證據顯示她瓜分到賠償金,但明顯協助首被告圖利,其行為有違她對法庭應有的責任,及社會對律師的期望,亦動搖公眾對法庭和律師的信心。法官考慮到盧背景良好,並將面對香港律師會的紀律聆訊,很大機會會被褫奪律師資格,酌量減刑3個月。

代索償收賠償額四分一

 案件牽涉一宗交通意外索償。於2001年3月6日,26歲青年楊駿傑遇上交通意外,導致嚴重傷殘。意外後,楊母黃少英到醫院探望期間,首被告張藹冰稱可幫助楊追討意外賠償,指明若索償失敗不會收費,若成功則須付賠償額4分1作服務費。黃答允並簽下合約文件。經張轉介,次被告盧蔚恩成為黃的委託律師處理申索。於2003年黃與索償案被告達成和解協議,高院頒令楊獲350萬元賠償,黃事後在張指示下將其中逾86萬元交給張作為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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