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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野家強姦案女事主同意第3被告正直及公私分明。圖為3青年較早前被押解上庭。資料圖片
【本報訊】一名少女於吉野家任兼職時,疑被強姦拍片案,辯方昨指負責拍片、任助理店務經理的第3被告,曾見事主與首被告在後巷擁抱親吻,勸2人停止及返回店內工作,但事主否認。辯方又指事主被姦後,次被告曾對她有不軌企圖,但第3被告出言阻止,事主亦同意第3被告正直及公私分明。
第3被告李孝忠(18歲)的大律師盤問事主時說,事發前事主與首被告何嘉杰(16歲)經常互相拍打性器官嬉戲,又趁工作時在後巷擁抱親吻,案發之際事主為首被告手淫及自行坐在其大腿上性交。事主一概否認。
辯方又質疑事主沒有對性侵犯作出反抗,且與首被告性交後,次被告馬浩芹(16歲)曾捉住事主的手,但第3被告說:「人地唔想同你搞呀,你就唔好搞人啦。」事主雖不同意辯方說法,但同意第3被告正直及公私分明。事主供稱,被姦後仍照常工作逾3小時,被問為何不馬上離職及報警,她表示「未放工」及「打算當冇事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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