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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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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發文 禁國企高管自定薪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7-1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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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頒布國企領導廉潔從業規定,旨在加強對國企高管的反腐,提高國企競爭力。

——兩日連頒兩文件 加強反腐規範問責

 【本報訊】據中通社13日電:繼12日公佈《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文件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今天又公佈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兩個規定異曲同工,均劍指各級官員高管,責令他們廉潔從政從業。分析人士評論指,中南海兩日連發兩個文件,就問責失職官員,規範國企高管,加強反腐倡廉提出多條「禁令」,意義非凡。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指出,決策嚴重失誤、群體性事件處置失當、濫用職權違法行政等官員7種失職行為,將被問責。隨後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下簡稱《規定》),則從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侵害公共利益、職務消費和作風建設等5方面,向國企負責人明職、責、權。

犯罪得刑者 終身不復用

 具體包括:國企領導不得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親屬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不得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不得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不得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不得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等。《規定》還明確指出,國企領導不得未經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中南海出台的這份長達5章30條的文件,言簡意賅,措辭嚴厲。根據文件,國企領導不得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損害國有資產和本企業權益。如有違犯,將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文件還規定,國企高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出任職務。違反國家法律被免職者,五年內不得擔任領導職務。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復出。

大權獨攬乏制約 國企貪賄日猖

 據悉,近年來,國企高管貪污犯罪者屢見不鮮。有研究分析人士指出,以北京為例,去年共查處國有企業的案件500多人,佔到了立案總數的60.2%。再以吉林省為例,該省查辦的涉嫌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國有企業的犯罪嫌疑人佔立案人數的53%。

 研究人員分析,對國企「一把手」的權力缺乏制約,導致大權獨攬、監督不力正是貪污犯罪的重要誘因。此外,國企規章制度形同虛設,官方對貪污、私分、揮霍等行為查處率低,打擊不力,亦令部分國企領導趁機鋌而走險,極力追求腐敗利益,使得職務犯罪越加猖狂。

 今次中央和國務院下發《規定》文件,是否能收到一些效果,民眾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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