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化審核程序,改投資外匯來源事前審查為事後登記,取消資金匯出核准;
2. 擴大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留存境外利潤等多種資產來源進行境外直接投資;
3. 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經外匯局核准匯出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的前期費用;
4. 建立全口徑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體系,明確並規範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
5. 完善與健全了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出入統計監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