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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見圖)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陳同海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轉讓土地、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餘元。案發後,陳同海退繳了全部贓款。
新華網引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詞,陳同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法院:論罪當死 自首從寬
法院表示,陳同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陳同海在因其他違紀問題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賄事實,具有自首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此外,陳同海還具有認罪悔罪,檢舉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為查處有關案件發揮了作用及積極退繳全部贓款等酌情從寬處罰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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