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8條規定、《中國公民因私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和有關規定程序,在內地吸毒的港人,一經查獲會被公安機關處拘留最多15日,或者罰款最多2,000元,及沒收吸食的毒品及注射器具。除此之外,犯案人士的《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會被吊銷,公安機關處會實行集中移交出境,將犯案人士及相關資料一併移交香港警方,而犯案人士將會被列入「黑名單」,至少3年內不准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