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鄭啟源)政府當年推行強積金制度時,容許公司保留公積金制度,為僱員提供退休生活保障。調查卻發現,半數選擇參與公積金計劃的清潔工,僱主要求他們離職時必須滿10年年資方能取回全部供款,否則只能按比例索回供款,更有4成人離職時完全不獲供款。工會表示,有清潔公司看準法例漏洞,以「陰招」迫走年資較淺的員工,省回公積金開支,估計全港清潔工已損失數以千萬元計的供款。
離職僅按比例取回供款
清潔服務業職工會在今年1月至6月調查約1,000名會員,其中301名受訪清潔工表示有參與公積金計劃,當中逾8成受訪者指,是受僱主所迫,主管代為選擇採用公積金。而採用公積金的受訪者中,158人已離職,只有兩人在離職時能取回全數供款,大部分受訪者只能按比例取回部分供款,亦有4成受訪者完全不獲公積金補償。調查又發現,離職清潔工未能全數取回公積金,主因是外判合約期滿,需要轉到新公司而被迫離職。
清潔服務業職工會總幹事李劍曼表示,與強積金計劃不同,公積金是按年資計算,一般要年資滿10年,才可取得所有供款。但清潔外判工作,每兩年重新招標,外判商未必每次都能中標,工人難以累積年資,採用公積金計劃對員工並不公平。
積金局回應指,若僱主同時提供強積金及公積金計劃,必須清楚解釋,容許員工選擇,並呼籲員工如發現有問題,要向積金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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