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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非法下載歌曲問題嚴重,嚴重打擊本港唱片相關行業,引發藝人年前舉行反盜版大遊行。本報圖片
通識路路通 知識產權是現代社會發展的重要標記,但在現今的網絡世代,尊重版權和資訊分享卻不時出現衝突。在香港,不少影視及音樂作品均面對非法上下載問題,海關及警方近年都積極打擊網上侵權活動,05年「古惑天王」被捕,更開創世界第一宗BT點對點式侵權行為的罪成入獄案例。而知識產權問題亦已引伸至跨國層面,美國國會的國際反盜版核心小組在5月曾公布「盜版觀察名單」,中國、加拿大、墨西哥、俄羅斯和西班牙均在頭5位內,而百度搜尋網更被點名指要為非法下載音樂負起最大責任。
然而,在地球的另一端,卻有一群瑞典人為廢除專利和改革版權法而起革命,更組織成「盜版黨」(瑞典文:Pirat Partiet)參加來年的歐洲議會選舉。作為通識教育,我們也正好透過認識他們的理念,深化對知識產權認識以及啟發相關思考。 ■本報特約記者 陳美寶
盜版黨政治理念:
瑞典盜版黨成立於2006年,其目的是支持互聯網檔案互相分享合法化。在短短的3年間,已成為瑞典第三大政黨,會員人數高達46,000多人。簡單而言,其政治理念有三:
1)改革版權法
盜版黨認為,現今世界的版權法已經失衡及過時。版權法成立之初,是希望能鼓勵創作並保護創作者的收入,但現時的版權法有效期卻長達至創作者死後的50年,是極為不合理。他們認為,創作者絕不會為了死後50年內的收入而創作,這種版權法只為大型製作公司製造壟斷,從而帶來無限收入,而不是為了保護作者,更無助文化和技巧上的交流,把創作趕進死胡同。
盜版黨建議,所有非商業性的分享應全面合法,而商業性的版權法應縮短至5年,這既讓創作者有足夠的時間回本,又可做到分享及交流,令創作更多元化。
2)廢除專利權
專利的起源亦同樣是鼓勵發明及投資,但盜版黨指,使用專利制度的多為大型公司,他們申請專利只為保障本身利益,其少有計劃繼續發展該已獲專利的科技,這不單剝削了小公司的生存權,更令他們難以在市場上公平競爭,專利權成為大公司以本傷人的藉口。
根據盜版黨的觀察,在未有申請專利的領域,其他市場力量如包裝設計、價格及服務亦對擴大市場佔有率十分湊效。所以該黨認為,當專利權廢除後,資訊和科技能更自由地傳播,生活在第三世界的病患者,可以因藥物資訊流通而獲救,而中小企亦可建基已有技術發明更多平價軟件,進一步推動社會進步。
3)尊重私隱
隨著網絡世界越趨普遍,各地政府亦開始利用這個自由領域,以國家安全為由,監控網民的言論。盜版黨認為,尊重私隱是自由的基礎,而自由則是資訊分享和文化交流的大前提,故尊重私隱才能帶領世界向前發展。
總括而言,盜版黨所反對的主要是商業機構以「知識產權」為名進行資訊封鎖,從而壟斷市場獲得更大利潤,他們主張資訊能在社會上自由地分享和交流,為創作帶來新動力,但並沒有完全否定為創作者提供保障的需要。但其論據又會否過於理想化?這是值得深思的議題。
想一想:
1.你如何看待盜版黨的主要理念?你認為其理據充分嗎?
2.要是從商業機構的觀點來看,盜版黨的論點又有甚麼問題?
香港的網絡分享
我們也可仔細看一看香港關於版權的概況,以深化相關了解。香港的《版權條例》列明,任何人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特許下分發侵權品即屬違法,在00至08年間,負責執法的海關共偵破121宗網上盜版侵權案,拘捕170人。
另一方面,香港人對尊重版權的意識亦值得關注。據早前基督教女青年會進行的「香港青少年品格調查」,訪問2,380名8至26歲青少年,有1成半人承認自己經常非法下載檔案,而相信有關數字或只是冰山一角。面對社會對資訊分享需求的持續增長,有唱片公司主動成立收費式的下載網站讓市民下載歌曲,但知識產權署調查顯示,8成受訪市民同意在網站非法下載檔案是不道德行為,同時卻有近8成有上網習慣的人士表示,因不方便而不會付款在合法網站下載。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總裁馮添枝指出,在這個互聯網的「分享」世代,唱片業的收益由1989年的27億元,下跌至去年的不足5億元。
盜版黨是烏托邦?
盜版黨的理據反映,現時的知識產權相關法例,的確可能存在問題;但另一方面,有人質疑他們只是透過呈現一片完全自由的烏托邦,以爭取吃一頓「免費午餐」。作為國際都會的香港,其實亦是近年才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特別是網上分享與版權的問題,而不少調查都發現,香港人對知識產權的尊重,似乎仍未到達一個令人滿意的程度。
盜版黨對不少爭取自由上下載者來說,或者只是一個「漂亮的藉口」,但肯定的是,透過對其認識及了解,我們對「知識產權」亦可有另一種體會。
想一想:
1.試分析,假若真的如盜版黨所言改革版權法及廢除專利,會有甚麼後果?對於創新有何幫助?
2.你曾在網絡中下載嗎?你當時抱著一種怎樣的心態?你會考慮關於知識產權及相關法例問題嗎?
小資料
版權
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藝術作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而版權法則是保障作品擁有人的法例。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作品毋須在香港註冊,也可受到法律保護。
專利
專利是賦予擁有者的法律權利,禁止他人製造、使用、出售或輸入其專利發明,從而保護有關發明。專利需要註冊才可獲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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