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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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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車的年份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9-17]     我要評論

翁靜晶

 年齡是女人的秘密,但瞞掉幾歲去參加選美,尚且會被取消資格。車齡與出廠年份不相稱,買家要取消交易,就更顯得合情合理。

 鄭中基因為車齡不符,入稟法院向經紀追討退回訂金,便屬於此類案件。

 在一般人眼中,二零零四年還是二零零五年出廠的汽車,相差無幾;然而「合約法」有所謂「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貨品的資料描述若與事實不符,而有關資料又是構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那便可以導致合約無效。針對奢侈品(包括汽車),年份往往更是關鍵,譬如一件古董是出於乾隆還是康熙年代,價值便有分別。不同年度出廠的汽車,亦有市價差價,因此也足以影響交易。

 依據過往案例,作出失實陳述的一方,是否屬於相關專業人士,對判案會有莫大影響。以汽車交易為例,一九五七年的Oscar Chess Ltd v Williams案中,賣方誤把一九三九年出廠的汽車說成一九四八年,但法庭認為他是無心之失,因其本身只是普通車主,自己亦混淆了外觀相近的車輛型號,一直誤會座駕是一九四八年製造,並非有意欺騙買家。法庭裁定此為「無辜」失實陳述(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在這情況下,被誤導者有權選擇把合約作廢,但出錯的一方卻毋須作出額外之「懲罰性賠償」。

 反觀,一九六五年的Dick Bentley Productions Ltd v Harold Smith (Motors) Ltd案中,涉案者乃是專業汽車經紀,他對客戶錯報了汽車的行駛里數(他提供的只是汽車更換了零件後重新計算的數字)。法庭指出,由於賣方是專業經紀,他給予客戶的貨品資料和描述,該被視為合約中必須遵守的「條款」。故其行為已構成了「違反保證」,除了撤消交易,還需要支付買家額外賠償!

 如是者,鄭中基只要求車行退回訂金,已算得上是「息事寧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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