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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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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會 不可類比英國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9-30]     我要評論

李自明

 香港回歸12年來,司法覆核官司紛至沓來,引發的憲制爭議不在少數。政壇高人認為,新世界在「立法會特權案」中被判敗訴,主審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強調了「活的憲法」一事,是反映了自香港回歸後引入「成文憲法」—《基本法》以來,香港法院突然開始變成社會價值取捨的仲裁者、立法者,令人憂慮「法官以個人政治傾向、價值觀作出判決,未能保持政治中立」,恐怕未來會衍生更多問題,「呢個問題真係值得好好參詳一下」。

普通法與成文法對法官要求不同

 政壇高人指,回歸前香港並沒有終審權,香港法院毋須處理涉及憲制或憲法的問題,而法官在並非成文憲法的普通法制度下培養及產生,沒有處理涉及憲法案件的要求和經驗。同時,香港沿用英國傳統的普通法制,即不成文法,按過往的司法傳統,香港的法官會把個人因素影響減到最低,「甚至係零」,只能依循現有法例及案例作出裁決,若因時代轉變或環境變遷而涉及修改法例,就會要求啟動正常程序進行。

 問題在於,當香港回歸、《基本法》實施後,涉及憲制的司法覆核案件大增,香港一方面沿用英國傳統普通法制,一方面卻要求法官擔當新的角色,但司法機構卻未必有相應能力應付新任務。

 政壇高人舉例說,張官在「特權案」的判詞中提出,「議會至上」是英國政制慣例中的一個重要原則、法院無權干涉英國國會任何決定,即使違反人權公約等凌駕性規條,也只能作出無法定效力的「不相容聲明」。他認為,張官的這一觀點,未有考慮《基本法》規定的政治架構,只是生搬硬套英國的一套,「犯了嚴重的錯誤」:「英國國會係主權國會,權力無限,有需要就可以透過立法推翻法院匯判決;但香港立法會並唔係主權國會,權力亦有限制,唔能夠超越《基本法》所限定匯框架,根本就唔可以同英國國會相提並論,所以張官引用英國國會做理據,根本就唔能夠成立!」

申張「活的憲法」判決空間太大 

 他又引張官在判詞中指《基本法》要根據普通法來詮釋,要配合時代轉變和適應環境的需要,具有靈活性,故在詮釋《基本法》時,不應只從字面狹窄的意義生搬硬套來理解文意,指這實質上是在申張「活的憲法」,但由法官擔任「政治裁決者」,不僅對政治體制的操作造成一定困難,同時亦牽涉法官的個人判斷問題:「法官匯判決空間太大,但佢地匯評估絕對可能出錯,後果更可以非常嚴重,好似居權案同莊豐源案匯判決,都係大家記憶猶新匯例子。」

 政壇高人援引此種種,正是希望說明香港司法機構在解讀《基本法》這份成文的憲制性文件時出現未能調適的「消化不良」,特別是法官的訓練和挑選,仍然是非政治性的,制度內的其他部分並沒有作出適應的調整:「外國一般成文憲法匯法官都係由選舉產生,背後意義在於確保呢D法官匯個人政治價值取向,同大多數人大約一致,但香港對法官匯要求只係純專業同個人道德操守,無辦法保證佢地唔會因應個人匯政治傾向同自我價值觀去做判決,呢一點,好多法律界人士都有意見,唔希望法院變成『政治審判法院』。相信希望搞好香港憲制匯人,應該好好研究下呢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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