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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講解深入淺出,企業人士聽得聚精會神。
——不明國際稅收政策到手生意也不敢做
深圳「走出去」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政策宣講會上,與會的深圳企業代表聽完國家稅務總局兩位專家的專題演講後,意猶未盡,爭相提出實際經營中遇到的國際稅收難題,尋求權威答案。兩位專家深入淺出,有問必答。
企業:中興通訊在海外有大量的投資和貿易,對稅收協定很關心。請問和非洲國家有沒有進一步的稅收協定簽署計劃,另外,協定中對常設機構的認定條件是否過於寬鬆?
專家:我國和非洲的稅收協定網絡目前是九個,之外,我們其實還和其他一些非洲國家在商談協定,有的草簽了,有的還正在談。現在,有的國家我們要談第二輪,有的草簽了但沒有正式簽署,我們一直通過外交部門催促其正式簽署。簽署之後還需要一個生效執行的過程,我們也會盡快敦促外交部門,推動相關國家完成各自生效所必備的法律程序。
常設機構的構成,是稅務機關之間簽訂確認的。目的首先是避免雙方徵稅,還有就是防止偷稅漏稅。避免雙方徵稅,管轄區域的劃分非常複雜,常設機構就是管轄區域劃分的體現,就是區分來源國和居民國。比如,對於非洲某個國家來說,中國企業在那投資,中國更多是居民國。在談協定的時候主要有兩個範本:OECD的範本和聯合國的範本。以中國企業向該國賣設備為例,如果中國企業在那有代表處,如果代表處人員確實參與了貿易合同的各項談判,甚至有些地方都能做主了,儘管最後簽字的不是他。該國以此認定代表處構成常設機構,我覺得是可以理解的。
企業:稅收抵扣在國外很少能夠拿到稅務局出具的原始扣稅證明,而國家稅法要求必須提供才能抵扣境外所得稅,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我國營業稅原來是按照發生地徵稅的,現在按照居民納稅人來徵收,對境外獲取的服務方面的收入在國內也會徵收營業稅,這樣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因為國外徵收的是增值稅,無法拿來國內抵扣。
專家:境外納稅沒給稅票,回來怎麼進行抵免?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一個是直接向該境外稅務機關說,回國抵稅必須要有稅票,請其開具稅票。第二個通過正式渠道反映到國家稅務總局,由後者向該境外稅務機關交涉,要求其給中國投資者提供稅票,以達到這些投資者實現境內稅收抵免,切實消除雙重徵稅。
營業稅新條例修訂對中國國際稅收界提了一個醒:通常我們認為,只有所得稅才會引起跨境的稅收管轄,才會引起國際重複徵稅,但實際上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也會引起跨境稅收管轄和國際重複徵稅。新的營業稅條例和舊的營業稅條例相比,重大的改變是增加了營業稅納稅範圍,由此可能會導致跟境外納稅重複。需不需要消除這部分重複徵稅,在何種程度上消除?目前正研究中。
企業:去年6月開始,我們和俄羅斯公司商談成立合資企業,一直下不了決心,就是對其稅收等政策不熟悉。稅務機關將對外國稅收政策的研究和評價向國內企業進行推薦是開創性的工作,企業通過哪些管道可以獲得這些信息?
專家:我國雖然沒有出台外國稅制的審查制度,但了解外國稅制可以通過個案來做。你們公司想到俄羅斯投資,想先了解主要競爭對手在俄羅斯的情況,想了解自身公司在競爭過程中稅收上可能面臨什麼不利的待遇。可以把這些內容作為個案的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者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可以提出你們關切的問題,甚至提出解決的方式方法,稅務部門歡迎納稅人這麼做。
企業:我們深圳公司在香港有投資,香港公司同時又投資了浙江、江蘇等地的公司,內地這些公司分紅到香港的時候,香港這一塊投資也有分紅到深圳公司,請問,香港公司從內地收到分紅,如果再分到深圳,和它本身產生的收益分配到深圳之間有沒有區別?這些投資收益要不要進行納稅?
專家:這裡包括股息的流出與流入。走「之」字型的流程是不是有一定的商業目的?是不是沒有任何的稅收目的?個人的判斷,兩種情形都可能有。對於一些真正有商業目的、合理的安排,應該給予一個相當大致中性的待遇,不會形成過多的障礙。如果有特定的稅收目的,有規避稅收的動機和效果,就不能放任自流,到底怎麼做,到底在哪個環節追稅,這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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