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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足壇此番反賭風暴,預計牽涉的人士將越來越多。不過,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又將如何量刑?內地法律界人士指出,現時內地法律對於賭波的量刑過輕,且缺乏標準尺度。一宗涉案金額高達60億餘元的網絡賭波案,其主犯亦僅獲刑6年。
60億賭波案 主犯僅判6年
今年2月,「建國以來上海最大的網絡賭波案」在普陀法院宣判,上述案件的涉案金額高達60多億元。該案一名主犯最終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0萬元;另一名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1萬元;其餘被告被判處1至2年的有期徒刑,其中有5名被告被判處緩刑。
內地法律究竟如何量刑賭波?江蘇高旗律師事務所的著名律師尹長松解釋說,賭波原來都是歸入賭博罪,量刑相對就比較輕,一般的處罰就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過,自2006年起,《刑法修正案》開始將賭波從賭博罪中分離了出來,單獨設立了「開設賭場罪」。
賭波歸類「開設賭場罪」
無論是組織網絡賭波、還是參與網絡賭波,均是賭波網絡中的一個環節,與開設賭場的性質相若。普通的「開設賭場罪」,量刑和之前的賭博罪一樣,但是如果情節嚴重,則可以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不過,尹長松認為,現時內地法律對賭波定罪的司法解釋比較模糊。「比如情節嚴重,到底怎麼樣算情節嚴重,涉案金額10萬算嚴重,還是100萬算嚴重?是規模大算嚴重,還是跨國涉案算嚴重?這些都沒有明確的解釋,」尹長松透露,他之前涉及過的賭波案件,最後量刑都沒有超過3年的。「我認為對賭波的量刑相對而言還是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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