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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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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機構歸申訴專員監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1-07]     我要評論

 【本報訊】政府正式於憲報刊登命令,修訂《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條例》)的附表1,將醫療輔助隊、民眾安全服務隊、消費者委員會及地產代理監管局4個公共機構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

 行政署發言人指,《條例》授權申訴專員調查附表1第I部所列任何機構在行使該機構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由他人代其採取的任何行動。目前,除了附表1第Ⅱ部所列機構(包括香港警隊及廉政公署)外,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涵蓋幾乎所有政府部門及機構。對於前者,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只包括這些機構就《公開資料守則》行使行政職能時涉及的事宜。

 發言人說,命令將於行政署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當局會與各有關政策局及公共機構緊密聯繫,確定實施的日期。

 該命令將於11月11日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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