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嚴敏慧)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香港法例訂明,警員「由於醺醉不適宜執行職責」屬違紀行為,而《警察通例》及相關內部指引亦規定,警員值班時不能喝酒,每個警區更設有指定食肆名單,警員不能任意光顧。
「醺醉」未作定義
香港法例第232A章警察(紀律)條例第3條列明,「由於醺醉而不適宜執行職責」屬違紀行為,任何督察或初級警務人員如犯有關違紀行為,則可由相關審裁體系按照規例予以懲罰。不過,條例並沒有就「醺醉」作出定義。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醺醉」一般理解是醉醺醺,而醉意會令其行為異常,又或會失言於人前。他解釋,法例沒有訂明警員要滴酒不沾,是因為執行上存有困難,例如醉雞、醉蟹等菜餚烹調過程會加入酒精,警員進食有關食物後,難保證體內無酒精成分。
黑幫聚腳處列慎選
陸偉雄續稱,雖然法例上未有硬性就警員飲酒行為作出明確的規定,但《警察通例》及相關內部指引則規定,警員值班時不能喝酒。警務處對當值警員用膳亦有相關指引,例如每個警區設有用膳的指定食肆名單,若該區食肆數量太多,則設有不得光顧的食肆名單。陸偉雄解釋,若著上制服的警員出現在一些黑社會人士經常聚集的餐廳,有機會造成不必要的衝突,故慎選餐廳是必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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