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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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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太輕無異於放縱犯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2-04]     我要評論

農曆年廿八落馬洲6死車禍,涉酒後駕駛的貨車司機承認6項誤殺罪名,昨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禁6年。奪走6條人命卻只判6年,法庭的判決與社會的期待反差實在太大,令人難以接受。處罰太輕無異於放縱犯罪。本案的判決不單是對肇事者的處罰,更對阻嚇危險駕駛行為具指標意義。律政司必須提出上訴,加重刑罰,否則,法律將失去救贖的作用,6條人命的慘痛教訓也喚不起社會對安全駕駛的重視。

奪去6條人命的重大車禍,引起社會震動。當時有死者家屬向到現場視察的特首下跪,哀求嚴懲肇事者,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律政司選擇以誤殺罪而非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檢控肇事司機,是因為誤殺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用意明顯在於將本案的情節提升至嚴重級別,直接在高等法院進行審訊,藉法庭重判打擊酒後駕駛行為。可惜,法官最終只是給予被告6年監禁的輕判,怎不令人失望?

較早前,一名癮君子因財困鋌而走險,持刀打劫便利店,一個月內劫得2萬元現金,在高院承認7項搶劫罪,結果被判監6年8個月。普通劫案與6條人命的慘劇,後果孰輕孰重顯而易見。然而,法庭的判決卻是普通劫案重過6條人命,實在令人感到費解,甚至荒謬!難怪引起死者家屬的強烈不滿。 

「酒後駕駛,累己累人」,雖是眾所周知的道理,但因未曾得到重罰,不少駕駛人士仍對醉駕不以為然。目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在英國的最高監禁為14年,在日本則可判囚20年,美國更視為等同二級謀殺,最高刑期是25年。因此,為免包括醉駕在內的危險駕駛行為危害社會,政府也應考慮將醉駕致死列為誤殺,這樣才能令法律的制裁與時俱進,收窄與社會期望的落差。

此次法官對被告作出輕判的原因之一,是考慮到被告妻子體弱、女兒年幼,家庭需要照顧。其實這些困難應該與被告的處罰分開處理,被告家境貧困可以申請政府、社會救濟,若以此作為減輕被告刑罰的理由,對案中同樣失去經濟支持的家庭不公,對社會造成的傷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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