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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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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主任換標籤偷酒罪成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2-2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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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成的廉政公署調查主任鄭思聰昨出庭應訊。

 【本報訊】廉政公署一名調查主任於太古城中心超市內,換去2支共值1,300多元的紅酒價錢條碼,之後成功以每支75元的「超低價」購入該2支酒,但被超市的便衣保安目擊經過而揭發。該調查主任昨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裁判官指出,被告對紅酒有相當的認識,無理由不知道選購的紅酒價格,認為是有計劃犯案,先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下月7日判刑。

 35歲的被告鄭思聰,加入廉署已逾12年。辯方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自理大畢業後,即加入廉署工作,2年前晉升為調查主任,同時又擁有法律學位。作為紀律部隊成員,定罪對他的事業是一大懲罰,希望以罰款處理。

標價有問題應查詢

 暫委裁判官戴昭琦裁決時表示,被告作為消費者,見到涉案的標價有問題,理應向店員查詢,以查明為何涉案的紅酒,會與同款酒的價錢有大差別。何況當時被告表示買酒作為慶祝之用,對紅酒又有興趣,應不會購買有問題的紅酒。另外,被告指家中收藏的紅酒均沒有價錢牌,以免被妻子發現紅酒的價值,但當時不會有急切的需要,令被告在店內一邊走一邊撕掉價錢條碼。

 戴官又認為,被告曾購入價值75元的紅酒,所以要得到有關條碼,並非是不可能的事情。辯方雖提及價錢條碼應是超市人為疏忽所造成,但如超市保安要掩飾同事的過錯,不作聲便不會揭發事件,認為沒有原因誣告被告人,故相信被告是更換價錢條碼,藉以欺騙收銀員,故裁定被告罪成。

廉署:操守無關職務

 廉政公署回應表示,會詳細研究判詞,依據既定程序,或向被告作出紀律處分,表示被告的行為屬個人操守問題,與署方的職務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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