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上海新聞中心記者凌馨25日電】今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上海市環保局原副局長嚴舜鈞(見圖),受賄價值人民幣100多萬元的財物,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沒收財產10萬元,並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