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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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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60日非連續也享強積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2-30]     我要評論

 聖誕假期間,積哥與舊同學啟文敘舊。言談間,啟文表示,現時在一間大企業的人事部工作,負責招聘及安排新同事入職等事務。積哥提醒啟文,記得為新入職的同事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為同事準時作出強積金供款。

 啟文說:「公司在來年會承辦一連串推廣項目,正忙於聘請一批以日薪計算的推廣員,但他們不必定期上班,在有需要時才隨時找他們工作。那公司是否要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且供款呢?」

 積哥表示,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定,除了部分獲豁免人士之外,僱主必須安排所有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受僱不少於60日或以上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因此,若受聘的推廣員的受僱期滿60日,即使他們在期間非連續地於60日內不定期的上班,但只要有證據顯示雙方有超過60日的僱傭關係,當僱員受僱滿60日,僱主仍須為他們安排參加強積金計劃。

 積金局提醒僱主,即使員工非連續60日地工作,只要有證據顯示雙方有持續的僱傭關係,當僱員受僱滿60日,僱主仍須為其供強積金。

 至於部分人士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包括:

家務僱員;

自僱持牌小販;

獲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僱員;

已參加公積金的成員;

持工作簽證來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或已獲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及受僱於駐港歐洲聯盟屬下的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最後,若僱主或僱員對是否要參加強積金計劃有疑問,可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 0102查詢。而僱員一旦發現僱主沒有替自己參加強積金計劃或供款,應即時致電積金局舉報。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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