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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林文瀚講述調解實務指示的新近發展。本報記者莫雪芝 攝
【本報訊】(記者 徐海煒)司法機構就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發出的有關調解的實務指示將於後日(1/1)開始實施,有關的調解資訊中心亦將於明年1月4日正式啟用,藉此鼓勵訴訟各方採用調解方式解決民事糾紛。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稱,實務指示實施後,民事案件的與訟雙方須先考慮調解,雙方律師要向法院提交調解證明書,讓法院評估就該案件進行調解是否合適,及拒絕調解一方的理據是否合理,「如訴訟一方不合理地拒絕嘗試調解,法庭可能考慮對有關訴訟人施以訟費懲罰。」
4年索百萬 訟費近4倍
林文瀚昨介紹有關調解的實務指示時,特別引述一宗商業案例,指有關案例中的判決損害賠償只有100萬元,但案件訟費卻要470萬元,且歷時4年,顯示對抗式訴訟並非唯一,亦未必是最佳的解決爭議方式。
他指出,實施實務指示之目的,並非為了減少訴訟數字或減輕法官的工作,是希望提高成本效益、提倡舉措與案情相稱及程序精簡的意識。在過去的數個月,他自己審理的民事案件中,亦大約有三分一的訴訟當事人願意進行調解。
司法機構高級調解事務主任林雪兒表示,現時坊間的調解員並非由司法機構委任,主要由幾個大型仲裁調解機構提供認證和監察,收費由每小時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視其專業和經驗而定;而過往在家庭事務和建築物管理的調解處理個案中,從未有收過任何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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