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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相關的調查委員會法定人數為7人,包括1名主席、副主席及5名委員,全部均須為立法會主席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任命的議員。委員會負責確立有關議案所述的事實,並就所確立的事實是否構成譴責議員的理據提出意見,供所有議員在辯論譴責議案時作參考之用。
調查可以閉門進行
按議事規則規定,調查委員會所有會議須閉門舉行,但議案所針對的議員可在會議首次舉行前,作出選擇,在有一名或多名證人出席的會議下公開舉行,而在委員會接納公開舉行會議後,倘有委員會委員提出要求,或有證人提出申請,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充分理由,仍可決定閉門舉行任何該等會議或某部分會議。
有權傳召證人作供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委員會可要求獲得立法會授權,在有需要時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調查委員會委員可提交報告供委員會研究。所有報告提交後,主席須從其本人所提交的報告開始,根據其他委員提交報告的次序,逐一提出各報告,直至調查委員會接納其中一份作為討論的基礎為止。主席就報告所提出的待議議題,須將主席(或……議員)的報告逐段二讀,當該議題獲得通過後,不得再就其他報告提出待議議題。但其他報告中的部分內容如與獲接納考慮的報告有關,可被用作為對該份獲接納的報告的修正案。
調查委員會須逐段研究該份被接納的報告。在委員會完成逐段研究該報告後,主席須提出將該報告作為調查委員會提交立法會的報告的待決議題,而當委員會完成調查獲交付的事宜後,須立即向立法會作出報告,而委員會須隨即解散。調查委員會可藉立法會通過決議恢復運作,以處理任何由有關議案再引起的事宜。
根據規定,立法會將根據報告進行譴責有關議員的動議辯論,而有關議案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方為通過。在立法會決定解除議員的職務或對議員作出譴責後,立法會主席須隨即宣告有關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本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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