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0年1月9日 星期六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行為不檢倘成立 須表決通過罷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09]     我要評論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相關的調查委員會法定人數為7人,包括1名主席、副主席及5名委員,全部均須為立法會主席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任命的議員。委員會負責確立有關議案所述的事實,並就所確立的事實是否構成譴責議員的理據提出意見,供所有議員在辯論譴責議案時作參考之用。

調查可以閉門進行

 按議事規則規定,調查委員會所有會議須閉門舉行,但議案所針對的議員可在會議首次舉行前,作出選擇,在有一名或多名證人出席的會議下公開舉行,而在委員會接納公開舉行會議後,倘有委員會委員提出要求,或有證人提出申請,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充分理由,仍可決定閉門舉行任何該等會議或某部分會議。

有權傳召證人作供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委員會可要求獲得立法會授權,在有需要時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調查委員會委員可提交報告供委員會研究。所有報告提交後,主席須從其本人所提交的報告開始,根據其他委員提交報告的次序,逐一提出各報告,直至調查委員會接納其中一份作為討論的基礎為止。主席就報告所提出的待議議題,須將主席(或……議員)的報告逐段二讀,當該議題獲得通過後,不得再就其他報告提出待議議題。但其他報告中的部分內容如與獲接納考慮的報告有關,可被用作為對該份獲接納的報告的修正案。

 調查委員會須逐段研究該份被接納的報告。在委員會完成逐段研究該報告後,主席須提出將該報告作為調查委員會提交立法會的報告的待決議題,而當委員會完成調查獲交付的事宜後,須立即向立法會作出報告,而委員會須隨即解散。調查委員會可藉立法會通過決議恢復運作,以處理任何由有關議案再引起的事宜。

 根據規定,立法會將根據報告進行譴責有關議員的動議辯論,而有關議案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方為通過。在立法會決定解除議員的職務或對議員作出譴責後,立法會主席須隨即宣告有關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本報記者 鄭治祖

相關新聞
重複提問玩拉布 高鐵撥款再押後 (圖)
部分議員荒謬提問
批劉慧卿議而不決 議員欲動議「不信任」 (圖)
謝偉俊斥「細眉細眼」爭拗 (圖)
一地兩檢並非先決條件
長毛又發難 黃國健應戰 (圖)
梁劉柔芬籲為下一代著想 (圖)
兩官自掏腰包 請記者吃西餅
反對派抽水 乘機拖時間
反高鐵集會 淪斂財嘉年華 (圖)
《「50後」心聲》歌詞
二百建造工 通宵撐高鐵 (圖)
「50後」高歌 籲顧全大局 (圖)
近7成市民支持建高鐵 (圖)
政經人語:立會變質如法庭 香港將後患無窮
不適疑雲挫信心 種疫苖者昨減半 (圖)
醫生打甲流針出事 梁卓偉:無遲通報 (圖)
患紅斑狼瘡婦抽搐 無關接種 (圖)
澳門一長期病患 打甲流針後死亡
新增兩甲流危殆個案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