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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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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動議指控內容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09]     我要評論

 是次譴責甘乃威的動議,為根據《基本法》第79(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 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所訂定的,並由立法會內會主席劉健儀在上月初舉行的立法會大會上,以個人身份提出。

 該動議為:「鑒於甘乃威議員行為不檢,本會根據《基本法》第79(7)條對其作出譴責。」

 議案內容對甘乃威行為不檢一事提出2點指控:

 一、甘乃威向傳媒發表的言論前後不一、有所隱瞞,使公眾對其誠信產生懷疑。傳媒於2009年10月4日報道甘乃威議員因求愛不遂而解僱其女助理,而該女助理是他以公帑聘請協助其履行立法會議員職務的。甘乃威議員在他於同日召開的記者招待會上:

 1.否認曾向該女助理示愛,亦沒有透露他曾向該女助理表示好感;

 2.否認因求愛不遂而解僱該女助理,並指出他是根據聘任合約,以1個月的代通知金終止該女助理的聘任合約,但他並無提及他曾向該女助理表示好感。

 然而,當其後有傳媒報道他確曾有向該女助理示愛後,甘議員才於2009年10月6日一個電台節目中承認,他於2009年6月中,曾在一次與該女助理單獨會面時向她表示好感。

 二、甘乃威對被他評為整體工作表現良好的女助理表示好感遭抗拒後而將她解僱,處事不公。在2009年6月中,甘乃威議員向其女助理表示好感,其後甘議員察覺到該女助理對他有些抗拒。在2009年9月初至9月中,甘議員邀請該女助理外出用膳,亦遭她拒絕。其後甘議員在2009年9月24日即日終止該女助理的聘任合約,並無解釋解僱原因,但該女助理的整體工作表現被他評為良好。  ■本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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