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哥同事志森最近有親友不幸離世,遺下孤兒寡婦,志森協助其遺孀處理後事。志森向積哥請教:「據他所知,親友生前擁有強積金供款,有關款項可以怎樣取回呢?」
積哥表示,如果計劃成員不幸身故,根據法例,其遺下的累算權益會被列為該計劃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可由法定遺產代理人按法例申領。
如家屬作為法定遺產代理人,只要填妥積金局或受託人的有關申索表格,連同遺產代理人的身份證副本、已故計劃成員的死亡證明書副本及遺產承辦處發出的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副本一併交予受託人便可。
法例亦容許受託人在必要時可要求遺產代理人提交有關文件的正本,以便核實資料,確保累算權益正確地發放。
強積金法例規定,計劃成員一般於年滿65歲後方可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除了計劃成員不幸身故,在下列的情況下亦可提早申領累算權益,包括:
■年滿60歲並已退休;
■永久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而所喪失的工作能力,必須與之前所從事的最後一類工作有關);
■帳戶結存少於5,000元,在過去12個月沒有向計劃作出供款,並表明無意在日後再工作。
積哥提醒計劃成員若根據上述理由提出申請時,法例會要求申請人前往民政事務處諮詢中心辦理宣誓手續,以證明他確實根據法例所容許的特定情況,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若計劃成員在提早申領累算權益後,於65歲前再次工作,那麼他便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並按規定作出供款。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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