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石硤尾發生轟動一時的16歲援交少女王嘉梅慘遭嫖客肢解案,事隔不足2年,又再發生12歲女童誤墮援交陷阱遭強姦,西九龍總區刑事總部防止罪案辦公室主任徐睿聯總督察形容,事件反映出未成年少女為追求物質亨受,甘願淪為援交少女的問題日趨嚴重,她們更忽視背後的重重危機,不但隨時染上性病,甚至會遇上變態色魔,賠上寶貴生命。
徐睿聯強調援交等同賣淫,為遏止歪風,避免未成年少女受到傷害,警方除會與學校、家長進行定期講座,並會舉辦宣傳活動,向青少年講解援交的禍害及嚴重後果,亦呼籲老師、社工及家長密切留意學生及子女的行為,及時察覺問題並進行輔導。
與不足13歲女性交可囚終身
徐睿聯重申,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是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而與16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亦可被判監禁5年。此外,以中間人身份介紹嫖客,亦等同操控他人賣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而觸犯依靠妓女維生的罪名,最高亦可被判監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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