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烏克蘭補給船於2008年在本港水域內,與一艘內地貨船相撞後沉沒,意外導致補給船上18名烏克蘭籍船員不幸遇難,案中補給船船長、內地貨船船長及2名領航員,昨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名成立。法官李素蘭形容意外非常悲慘,案件中的2艘船根本有充分時間避免意外發生,各被告當時只要留意到雷達,就會發現2船於相撞前4分鐘,已進入相撞的航道,但雙方卻在最後一分鐘才採取行動,因此4人要對意外負責任。
4名被告依次為補給船「Neftegaz67」烏克蘭籍船長Kulemesin Yuriy(44歲)、內地船船長劉波(37歲)及其2名本港領航員鄧鐸華(61歲)和秦華德(4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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