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潑出去的水,沒法收回;但打算送出去的禮物,卻大可以省回!
豪門婚變中,焦點落於三枚巨鑽上……媳婦謂,這批鑽石本來是婆婆要送給姑嫂的,她只是代為保管而已。
然而這種講法,不足以為媳婦構成「扣留鑽石」的理由。事關,凡是「無條件的餽贈」,過程要待禮物移交方算完成,由受贈人正式接收,始才是塵埃落定;鑽石既然未曾送出,家姑便可以隨時改變主意,打消餽贈的念頭,甚至將之轉送他人,媳婦必須遵從婆婆的意願,物歸原主。
家姑之所以有權「反悔」,乃因「餽贈承諾」並非「合約」,不具備任何法律約束力。 按「合約法」的原則,一份有效的合同,其先決條件是雙方都必得付出「代價」(consideration),譬如一人賣貨,一人付鈔,便達成了這個條件;但不勞而獲的禮物,基於接受一方完全沒有付出任何「代價」,送禮者即使反悔,都不能算作「違約」,循法律追討。同理,在籌款節目中承諾捐款,事後卻「走數」,亦屬無法可治!
權威法律典籍《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中說得明白︰「承諾送禮,不論是口頭應承還是白紙黑字寫明……但未有履諾,法庭不能強行要之完成承諾。」
但是,如屬「有條件的饋贈」(如婚嫁的聘禮),情況便不同。根據《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協議結婚的雙方互相贈送的財產,明訂或隱含了條件,當有人悔婚,財產便必須歸還!
訂婚戒指,卻作特殊處理。法例訂明,訂婚指環會先被推定為無條件饋贈,即使喜事最終未能辦成,當事人亦可保留之。若有人想要索還,他就要向法庭提出相反證據,證明戒指帶有「不能成婚時必須歸還」的條件,才可推翻無條件之假定。
鑽石與婚姻扯上關係,便有更大的機會被保留。愛情,畢竟還有些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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