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一:刪除《立法會條例》第14條的規定,包括「任何議員可隨時藉向立法會秘書給予書面辭職通知而辭去議員席位」的條文。
■目的:日後議員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只能透過《基本法》第79條相關規定中的「無故缺席3個月」辭職。
■建議二:規定因《基本法》第79條(二)款而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者,在其被宣告喪失議員資格的日期後的同一屆立法會的剩餘會期內,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目前:杜絕有議員在無故辭職後即時參與補選,濫用該程序達一己的政治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