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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政府建議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客戶一旦與有關金融機構有金錢糾紛,並且不能在機構內部獲解決,即可要求進入調解程序。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舉例指,金融機構因與客戶溝通錯誤而導致落盤價錯誤、在聯絡不到客戶的情況下替其斬倉,及銷售錯配產品予客戶等,均可進行調解。
若客戶理虧將不獲賠償
如果調解未能獲得和解協議,將可進入仲裁或法律程序,如果客戶選擇仲裁,將會得到最終結果,雙方就算不滿意判決亦不可再向法院提出訴訟。有業內人士指,調解中心可處理50萬元或以下的申索,數額是足夠的,但客戶不要有錯覺,以為只要展開仲裁,便一定能獲賠償。
目前本港銀行有存款保險制,銀行一旦倒閉,每名客戶最多可賠10萬元,證券業則有投資者保障基金,證券行若倒閉,客戶亦有最多15萬元賠款。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並不是賠償基金,而是客戶與金融機構之間出現金錢糾紛,可透過該中心仲裁,如果是客戶一方理虧,自然不會獲賠,如果客戶方得直,賠償額最高50萬元。
研納保險公司投資產品
此中心與保險索償投訴局性質相近,但後者賠償額最高可達80萬元,但只包括保險公司,若客戶透過銀行買保險,有糾紛的話只能到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政府的建議下,調解中心只會處理銀行、證券行及基金公司等機構,有消息指當局會研究是否將保險公司的投資相連產品,納入受理範圍。此外,調解中心的收費,是以四小時的調解為基準,若調解時數增加,費用將由投資者及金融機構各付一半,投資者的付出比例將會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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